发布日期:2017-11-07 10:0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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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 |
许可条件 |
各县市区侨办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填写的《宜昌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身份认定审批表》应及时受理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宜昌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身份认定审批表》,所在单位人事或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认定归侨身份。 1.出国前注销了户口的,应提交: ①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②国外永久居留证明;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2.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应提交:①原住在国永久居留证明等合法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②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3.解放前后回国的归侨,如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外居住证明材料,应提交:①个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国外履历和归国时间的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②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三)申请认定侨眷身份。1.华侨在市内的眷属,应提交:①亲属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②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如亲属系持外国护照的外籍华人,应提交护照的复印件及当地护照管理部门或合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护照属实证明文书原件);③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④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2.归侨在市内的眷属,应提交:①关系人原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关系人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3.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应提交:①合法的领(收)养证明;②关系人系华侨,提交定居国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关系人系归侨,提交原居住国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四)港澳同胞回本市定居及其眷属、华人在本市眷属的身份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
许可程序 |
归侨身份认定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办理身份证件,并向市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一)受理。各县市区侨办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填写的《宜昌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身份认定审批表》应及时受理登记。(二)初审。各县市区侨办按照《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三)核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予以确认的,核发《宜昌市归国华侨证》、《宜昌市华侨(华人)眷属证》、《宜昌市港澳同胞眷属证》;对不予确认的予以答复。( 四)办结。对行政审批资料按期整理归档,上报有关审批信息。各县市区应在每季度末以前,填写当季度《宜昌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证发放登记汇总表》,并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市侨办。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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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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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17-674736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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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宜昌市沿江大道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