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申请撤销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2.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许可程序 |
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
法定时限 |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但需其他部门的协助且需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具体时限根据具体个案而定。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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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民政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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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得胜街85号6918299;伍家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山大道339号6355809;点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南大道161号6673372;猇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猇亭区商业一街2号6511148;夷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夷陵区黄金路10号7839446;宜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陆城工农路82号4900778;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枝江市迎宾大道81号4220186;当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当阳市友谊路6号3231948;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嫘祖路3号3812950;兴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香溪大道29号2587102;五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万马池16号5826114;秭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屈原路1号2880933;长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秋潭路41号510028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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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