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许可条件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 |
申请材料 |
1、当事人有效通行证或华侨有效护照、身份证、户口簿一致;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4、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许可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法定时限 |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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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湖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 |
收费标准 |
9元/对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
联系电话 |
027-8758209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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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武昌雄楚大街3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