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8〕34号)
为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城区工业发展,2008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宜府发〔2008〕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城区工业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于企业缴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划入项目所在地区级财政国库,用于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区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各区、宜昌开发区负责实施。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城区工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城区工业项目建设应缴纳的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件1所列项目),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征返手续。工业项目建设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的机构提供,其中介服务收费按附件2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城区工业企业新装或增容用电,对高压双电源用户减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用电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专线用户红线内的电力设施,由用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联合招标建设。新增供水、供气设施,由供水、供气单位负责主管网建设并承担费用;主管网至项目红线的管网,按成本价收取建设费用。
五、建立融资激励制度,市政府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城区工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对机构负责人实施奖励。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宜昌开发区设立“绿色通道”,对城区工业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实行“一表制”和并联审批;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附件3载明的承诺时限办结。
七、建立市区两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组建专班对项目建设手续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专班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予以安排。
八、建立城区工业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制度。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验收事项不予办理或延迟办理的,或者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前将依据和理由书面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漏报、瞒报或迟报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新建工业项目及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再投资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2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附件:1、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表(略)
2、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3、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承诺时限表(略)